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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地下匯兌黑吃黑!台北市1名綽號為小強的男子,夥同母親袁女、31歲洪姓男子2人,於今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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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地下匯兌黑吃黑!台北市1名綽號為小強的男子,夥同母親袁女、31歲洪姓男子2人,於今天下午4時許,與經營地下匯兌的2名男子相約換購人民幣,雙方約在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北市站前店的廣場交易,洪男等3人開車到場後,先將裝有350萬元現金的旅行袋,交給經營地下匯兌的趙男清點金額,確認金額無誤後,致電通知公司匯款87萬的等值人民幣匯入洪男指定的戶頭,孰料,洪男一確認人民幣入帳,立即搶走被害人手上裝錢的旅行袋,車上的小強隨即載另2人開著白色BMW轎車逃離現場。

這個案子其實很有趣:
1.被害人自己搞地下匯兌,也違反銀行法,
是3年至10年的重刑
(如果獲利超過1億就是7年以上)
這種情況黑吃黑,你敢聲張嗎?
對方就是看準這點吧!

2.像這種交易的情況,
給出去的錢,就不是自己的錢了,
再搶回來,就是強盜罪了!

但在一般消費糾紛,涉及的錢沒那麼多,
給錢後反悔想拿回來,在那裡拉扯,
因為「貨物」還沒離開現場,
顧客不會被認為有強盜犯意,
警察、檢察官會認為這個是民事糾紛,
是不會用強盜罪處理的⋯⋯

相關法條:
銀行法第29條第1項:
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」

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:
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。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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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:台大法律系(1993~1997) 經歷: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遠拓法律事務所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: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(獨立執業)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基隆分會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士林分會基隆分會扶助律師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7樓 (忠孝東路與建國南路口) (捷運蘆洲線忠孝新生站3號出口直走300公尺) 電話:2773-5218 傳真:2773-5208 email:[email protected]
我是寫狀子開庭偶而幹樵一下客戶或被客戶狗幹的klaw律師, 請多指教! 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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